(一)收集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要确保其完整记录事故发生过程,若显示车辆正常行驶,没有停车、减速等异常表现,可作为不知情的证据。
(二)寻找目击证人,让其出具能证明驾驶人未察觉碰撞的证言。
(三)检查车辆状况,若事故轻微,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无异常声响,保留相关照片或检测报告。
(四)驾驶人详细记录事发时的状态、行驶路线、注意力集中情况等,形成书面的陈述与辩解。
(五)调取车辆维修记录,若显示此前有类似损伤,可作为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收集的证据符合该条规定的证据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