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参与任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不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不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不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也不买卖、提供伪造的或骗领的信用卡。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仔细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防止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同时,要对信用卡的发放、持有等情况进行监控,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