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事诉讼中,若还处于举证期限内,应尽快收集并提交证据;若举证期限已过,可向法院说明补充证据的必要性,争取法院准许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新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重要证据,要向法院充分说明客观原因及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重要影响。
(二)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若需补齐证据,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的理由,配合法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