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若涉及自然人和单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情况,相关金融机构在审批贷款时要严格审查主体资格和信用状况。对于单位贷款,要核实其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自然贷款则要关注个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二)主观方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故意且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可结合其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态度等综合判断。若资金用于正当经营但因客观原因还款困难,与恶意骗取后挥霍有本质区别。
(三)客体方面,国家应加强金融监管,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风控体系,保障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自身财产权益。
(四)客观方面,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仔细核查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防止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对于达到重大损失标准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