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申请:双方一起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通过会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条件则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从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能持相关证件材料撤回申请。
(四)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就会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