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产品种类: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若不同,一般不侵权,但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二)整体观察判断: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对比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则认定近似,有则不近似。
(三)排除特定部分:不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视觉上不易观察到的部分等。
(四)考虑消费者视角:站在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角度,判断是否容易混淆。
(五)排除特定内容:排除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已放弃的内容、现有设计部分等。若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判定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