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离婚后减少抚养费,支付方需收集自身符合法定情形的证据。如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等证明失去经济来源且无力按原标准支付;若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提供相关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二)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部分费用,支付方要获取再婚情况证明以及配偶愿意负担费用的书面声明等。
(三)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支付方应准备好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阐述要求减少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四)若支付方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后恢复给付能力,应及时按原数额恢复给付,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虽此条是关于增加抚养费,但从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来看,减少抚养费也需符合法定情形,与上述减少抚养费的法定情形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