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主妇若对对方婚前财产有实际出资,要保留好出资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以便主张返还出资份额。
(二)若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增值,要判断增值性质,若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该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三)夫妻双方可提前签订关于婚前财产的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和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