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在规定期限内准备上诉材料向相关法院上诉,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提供新证据或更充分论证来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结合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阐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及显著进步。
(二)复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详细说明发明的创造性,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实验数据等,证明发明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通过严谨论证争取改变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