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可以直接向收受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若对方拒绝,可收集给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准备离婚时,可与对方协商返还彩礼事宜。协商不成,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返还彩礼的诉求,同时准备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样在离婚时与对方协商彩礼返还。协商无果,在离婚诉讼中提供生活困难的证明,如低保证明、收入证明等,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