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在两周岁以内,女方可积极争取抚养权,在诉讼中强调孩子年幼,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二)女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应准备好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力证据。
(三)若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长,可收集能证明孩子长期与女方生活的证据,如邻居证言、孩子的学习记录等。
(四)若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可向法院提供男方其他子女的相关信息。
(五)若男方患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疾病或有不良情形,要收集男方患病诊断证明或不良行为的相关证据。
(六)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让外祖父母出具愿意且有能力照顾孩子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