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履行时应终止履行,避免继续投入资源。
(二)合同已履行,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特定物必须返还,种类物尽量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物。
(三)财产无法返还的,按当时市场价值或其他合理方式折价补偿。
(四)一方过错致合同解除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担责;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