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方,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其引起的后果是剥夺了第三者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范畴,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所以,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机动车方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单纯按照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责任和按减轻责任的原则处理,必然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