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当约定违约金超出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方要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涵盖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