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保留好出资的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该出资情况,保障该不动产作为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的权益。
(二)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夫妻共同还贷的,夫妻双方可签订关于房产的协议,明确各自在房产中的权益和义务。若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要准备好共同还贷的证据,如还款记录等。
(三)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该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夫妻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房产的使用、处分等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