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清偿个人债务,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将公司财务与个人财务严格区分。
(二)公司在面对法人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时,要遵循严格的合法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三)债权人在发现法人将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混同,或法人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担保等情况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