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已履行,能恢复原状的,可请求返还已交付的标的物或价款。
(二)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履行内容,像劳务服务等具有人身属性或消耗性的给付,可请求折价补偿。
(三)当事人可请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范围内的可得利益损失,不过要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为限。
(四)合同中的结算与清理条款仍然有效,需依约处理相关费用或债务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