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协议离婚,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的三十天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会被存档。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若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