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有利原则:始终把孩子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一切安排都围绕此原则进行。
(二)达成明确协议:父母需签订协议,详细写明轮流抚养的时间周期,如每月或每季度轮换;明确交接方式,如在特定地点交接等。
(三)具备抚养能力:双方要有稳定经济收入维持孩子生活开销,有适宜居住环境保障孩子生活学习。
(四)尊重孩子意愿:孩子有一定认知能力时,要充分了解其想法,且抚养安排不能给孩子生活和心理带来大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