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经营者,应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哪些属于专营、专卖或限制买卖物品,不涉足未经许可的经营领域,避免买卖各类非法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金融领域从业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擅自开展未经批准的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三)在市场经营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进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