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借贷合意表达清晰,在微信聊天中明确一方借款意愿和另一方出借意愿。
(二)明确借款关键信息,如金额、用途、归还时间等,增强证据效力。
(三)产生纠纷及时保存原始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只用截图或复印件。
(四)必要时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提高证据证明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