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积极配合老婆行使探望权,和老婆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并严格按约定执行。
(二)若与老婆无法协商一致,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处理探望事宜。
(三)若有确切证据证明老婆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等不利于孩子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其探望权。
(四)不能随意拒绝老婆看孩子,否则老婆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可能会对拒绝方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