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想退还彩礼,可收集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证据,像共同居住证明、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记录等,证明已满足共同生活的条件。
(二)若给付方以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可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若不符合困难标准,可进行反驳。
(三)详细梳理彩礼数额、给付时间、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在法庭上作为陈述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