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不能直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偿债。这是公司制度中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的体现,保障了股东投资风险的可控性和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2.特殊情形下可执行法定代表人财产。一是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损害债权人权益。二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可执行其财产。
3.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遇到债务问题,先明确公司性质和股东责任范围,确定是否存在特殊情形。若有,收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或提供担保的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