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时,若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时担保人应先判断自身有无过错,无过错可拒绝赔偿,有过错则按规定比例承担。
(二)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需明确过错方情况来确定赔偿责任。
(三)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也能在承担赔偿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应及时行使追偿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