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当出现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且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等情况,要避免此类行为,若已涉及应尽快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存在数量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更要杜绝。一旦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应及时举报。
(三)对于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要严格自律,不参与此类活动。
(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坚守职业道德,不能利用职务便利犯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