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婚前付首付办贷款且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房方要补偿另一方。此时要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出资情况。
(二)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不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按双方出资比例和贡献大小确定份额,同样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