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与方式支付抚养费,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按照判决或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行使探望权,若被抚养方阻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当发现抚养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如患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四)持续关注子女成长,给予关爱与陪伴,和抚养方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助力子女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