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按份出资购房且登记为按份共有,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房屋价值,这种情况比较明确,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即可。
(二)婚前共同出资以共同共有形式登记产权,先按均等原则分割,再结合双方出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对家庭的付出等因素适当调整分割比例。
(三)一方用婚前财产全额出资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屋为共同共有,分割时综合出资情况、结婚时间等确定分割比例。
(四)若存在书面财产约定,直接按照约定来处理房屋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