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处理猥亵罪一般会遵循以下程序:
受案
1. 报案受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猥亵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猥亵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 审查
-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猥亵犯罪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辖区管辖等情况。
立案
1. 条件判断
- 经过审查,认为有猥亵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 对于猥亵罪,通常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会立案处理。这里的“强制”包括使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等)、胁迫手段(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或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2. 告知程序
-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侦查
1. 调查取证
询问被害人 :警察会及时询问被害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等详细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时会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
询问证人 :如果有现场证人,警察也会对其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勘查现场 :对猥亵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勘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如毛发、衣物纤维、血迹(如果有搏斗等情况)等。
调取监控 :查看案发地周边的监控视频,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逃跑路线等信息。
鉴定 :如有必要,会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鉴定,如对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样本进行DNA鉴定等,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拘传,进行讯问,了解其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 采取强制措施
- 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 例如,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侦查终结
1. 条件满足
- 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移送审查起诉
-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补充侦查
1. 检察院退回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 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收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