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就离婚的意愿、子女抚养的方式(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财产分割(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以及债务处理(明确债务分担)等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离婚协议,确保协议内容清晰、具体,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三)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思考离婚决定,若有一方反悔,需及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以免因逾期未申请而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