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可主动与承办法官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和第二次开庭时间安排。
(二)明确案件适用程序,若适用简易程序,要关注三个月审限;适用普通程序,留意六个月审限,特殊情况会延长,以此大致推算时间。
(三)若有新证据或认为第一次开庭未查明事实,可及时向法院提出,促使法院合理安排第二次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