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离婚登记
写好离婚协议书后,要和配偶一起带好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冷静期处理
自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申请。经核实无误,婚姻登记机关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三)申请离婚证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