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二)当与污染行为人发生纠纷时,受害者无需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行为人负责证明其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三)若造成人身伤害,受害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造成不同程度后果的,还可要求相应赔偿。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五)若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能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要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