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女方提出财产要求,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因为此时无法律强制力约束。
(二)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要求离婚,双方先自行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尽量达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
(三)若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不参与分割。
(五)若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可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其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