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要增强对自身权益的关注意识,定期查看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务,以便尽早发现权益受损情况。
(二)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立即着手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文书、聊天记录等。
(三)在收集证据后,迅速向作出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避免错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