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诈骗金额范围,只算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算利息、复利等银行收取费用。
(二)计算时以持卡人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数额为准。
(三)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还清全部透支款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多次透支累计金额,要扣除已归还部分。
(五)结合银行账单、还款记录等证据确定实际透支本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