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日常行为中要避免实施盗窃行为,若发现身边有盗窃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对于曾有盗窃相关处罚记录的人,更要严格约束自身,杜绝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三)商家和公共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安装监控设备等,减少盗窃案件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