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计算方式
根据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不同有不同标准。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超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交;超1000万元部分,按0.1%交。
(二)执行费负担主体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扣除执行费用。
(三)和解协议执行费处理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