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认定:明确行为人是否有排除权利人对财物控制的意图,可从其行为动机判断,若为报复丢弃财物,就存在排除意思;同时看是否有按财物经济用途使用或处分的利用意思,如偷取财物后自用或转卖获利。
(二)客观认定:查看是否存在违背权利人意志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像秘密窃取、扒窃等非法取得财物的手段。
(三)综合考量: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后续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条明确了盗窃行为的界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盗窃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与上述认定方法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