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情形,在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如证明未共同生活的分居证明、导致生活困难的经济状况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符合上述情形,如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开销,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较难获得法院支持。若给付方仍想争取,需提供其他合理理由及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