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财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若自己是财物的合法所有者,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财物为合法财产,以便及时拿回财物。
(二)若发现司法机关处理涉嫌犯罪财物时,存在未依法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或没收财物未上缴国库等违规行为,可向相关监督部门反映。
(三)当对财物处理存在争议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申诉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