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性质:要清楚解除权是形成权而非请求权,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这有助于在法律事务中准确判断权利的行使规则。
(二)关注期限: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要严格在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没有约定或法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对方催告,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及时行使:一旦出现解除事由,应尽快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权利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