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犯罪数额认定:存在诈骗所得数额说、损失数额说、诈骗指向数额说等多种学说。此外,犯罪成本是否扣除也有争议,一般认为应根据其对被害人的利用可能性等来判断,如骗租汽车预先支付的租金等可扣除。同时,诈骗后产生的孳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及对行为人非法行为的惩罚性费用,通常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对于未遂数额与既遂数额并存的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择重处罚,而非简单相加或折算。
- 多次诈骗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处理:《刑法》规定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条件,未将多次诈骗规定为入罪情形。对于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普通诈骗案件,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侵害法益轻微的,不宜累计入罪处罚;对于单次侵害法益较大,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作为犯罪处理。
-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犯罪对象:学界对此有一定争议,但多数学者认为诈骗罪的对象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因为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没有实质差别,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如以欺骗手段免除债务,与诈骗财物并无本质不同。
- 罪与非罪的界限:随着社会发展,“碰瓷行为”“酒托行为”等新骗术不断出现,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重大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刑法与民法的界限,若行为可通过民法手段实现救济,基于刑法谦抑性,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同时,对于评价性欺骗认定为诈骗罪也需慎重,如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广告行为,通常不构成诈骗,因为此类欺骗一般不能使人陷入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
- 立案与认定困难:立案时,初查阶段难以证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且案件易被认定为民事纠纷,同时还受立案数额标准和管辖问题限制,报案人举证能力不足也会导致立案受阻。立案后,诈骗罪的核心证据链(欺诈行为、因果关系、主观目的)难以补全,“非法占有目的”和“错误认识”这两个核心要件的推定易产生争议,再加上司法环节的层层审查,使得诈骗罪认定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