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且已离婚,女方应主动退还彩礼。
(二)不存在法定情形时,双方可先协商彩礼退还问题,考虑结婚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退还比例。
(三)若协商不成,给付方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结婚不到一年时间较短,女方可能需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