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申请先予执行,需收集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另一方抚养更适宜,以此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二)要说明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孩子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以此证明符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这一条件。
(三)需了解并证明被申请人有条件将孩子交由另一方抚养,即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同时做好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准备,若不提供担保申请会被驳回。若最终败诉,要做好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财产损失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