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案件受理费时,需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等。
(二)对于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不用预先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结束时由败诉一方承担费用。
(三)若当事人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当事人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