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有盗窃行为,先判断被盗财物价值,看是否达到当地规定的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标准,可通过查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标准。
(二)若财物价值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盗窃)、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器械盗窃)、扒窃情形的,也可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尽可能提供详细证据,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盗物品购买凭证等,有助于案件侦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