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守在取保候审期满前15日通知执行机关这一规定,认真做好相关通知工作,确保通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
(三)执行机关在执行解除取保候审等措施时,即使法律未明确要求在期满前15日通知本人,也应秉持负责态度,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办理解除手续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