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中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后关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时间,从该时间起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积极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提出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可通过向保证人提出履行请求、让保证人同意履行债务等法定事由使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